2008年代某购买了开发公司签订的商住楼,合同未对铝合金窗和玻璃规格进行约定。入住后,代某发现墙体有裂缝、铝合金窗边渗水,代某要求自行处理,开发公司承担费用,遭拒。诉讼中,法院委托房产评估公司作出评估,处理费用需要4712元。
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有效。代某入住后,房屋在保险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修复应按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实施。若开发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修复期内,未履行义务,则由开发公司承担代某自行修复的费用。
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铝合金窗和玻璃的规格,且购房合同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颁发了合格证,铝合金窗和玻璃并未损坏,故代某的更换铝合金窗和玻璃的要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