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张某将单位集资合作房所有权作价2.8万元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又分次支付集资款20万元。2009年11月,单位将竣工房屋交付张某,因张某拒不交付李某,李某起诉张某要求交房办证,并提交了租房合同,要求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协议有效,但买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为参照,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