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郑某交纳定金5万元,并于同年4月1日与开发现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32万元,其中按揭贷款80%,“如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未获批准的房价款郑某应选择本认购书列明的其他付款方式或开发公司同意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随后郑某支付首付款6.9万元。2010年4月22日,郑某以2010年4月17日国发【2010】10号文对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属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双方所签认购书明确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从法律性质而言,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认购书中约定郑某所交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系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其效力应予认定。根据国办发【2010】4号文,从2010年4月1日起,购买二套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但双方已约定未获银行批准情形时的付款方式,因此郑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已预见到其可能申请不到房价款80%的银行按揭,因此郑某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书,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