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购买别墅的意见书,后者于诉讼前取得销售许可证。该意向书约定了“一次性总价款”,并约定了均价5000元,同时约定建筑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施工中,开发公司变更设计,,增加阁楼。2001年,李某在开发公司事先填好的结算单上签字,该结算单显示阁楼、花园、车库面积均有计价,总计增加20万元。
争议焦点: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双方所签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双方明确该意向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该意向书应当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虽订立意向书时,开发公司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但是在本案诉讼前,开发公司已取得了上述许可证,故该意向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开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加阁楼面积,由于该调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应计入销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