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1日,罗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订购协议》,约定罗某须于1周内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否则没收定金,如开发公司不签,则双倍返还定金。因到期罗某以原房屋未出售、无钱交房款为由未签约,随要求退回定金。
本案争议焦点:1、订购协议效力如何?2、定金应否退还。
律师观点:1、定金条款有效。罗某未能举证证明该订购协议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且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定金罚则规定了双方同等的法律责任,故该订购协议有效。
2、定金可不退还。罗某以其原房屋未出售、无钱交房款为由不履行该约定,亦未与开发公司就此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不利后果,开发公司有权在之后将该房屋将卖他人而无须通知罗某,并有权不予退还罗某已支付的定金。